违法行为 |
处罚规定 |
违反的规定 |
处罚依据 |
| 乱渠道进货 |
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处进货总额5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 |
《条例》第25条 第2款 |
《条例》第50条 |
| 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|
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生产、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、销售的工具、设备和其他相关物品,并处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50%的罚款 |
《条例》第27条《规定》第6条 第1款 |
《条例》第14条第1款 |
| 为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提供场地、运输服务及其他条件 |
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,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|
《规定》第6条第1款 |
《规定》第14条第2款 |
| 销售走私烟草制品 |
责令停止销售,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|
《规定》第6条第2款 |
《规定》第15条第1款 |
| 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服务及其他条件 |
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,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|
《规定》第6条第2款 |
《规定》第15条第2款 |
| 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非法存储烟草制品 |
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存储的烟草制品,并处存储的烟草制品货值50%的罚款。 |
《规定》第6条、第7条 |
《规定》第16条第1款 |
| 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提供存储条件 |
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,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|
《规定》第7条 |
《规定》第16条第2款 |
|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|
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 |
《专卖法》第16条《规定》第4条 |
《规定》第13条 |
|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|
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格50%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|
《专卖法》第15条 |
《专卖法》第33条 《条例》第57条 |
|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|
一般情形 |
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格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,可以按照当地市场批发价的70%收购 |
《专卖法》第22条
《条例》第35条 |
《专卖法》第31条第1款《条例》第55条第2项 |
| 价值超过5万元或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;被烟草专卖部门出发两次以上的;抗拒检查的;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;伪装运输的;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的;其他违法运输行为,清洁严重的; |
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反所得 |
《专卖法》第31条 第1款 《条例》第55条第2款 |
| 无证承运烟草专卖品 |
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%以上20%以下的罚款 |
《专卖法》第22条 |
《专卖法》第31条 第2款《条例》第55条第4项 |
| 超限量邮寄、异地携带烟草制品 |
处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,可以按70%的价格收购 |
国烟专(2008)第1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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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专卖法》第31条第3款 《条例》第55条第4项 |
| 涂改、伪造、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|
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|
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57条 |
|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、注销手续的 |
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|
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58条 |
注:上表中的《专卖法》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,《条例》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,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指发改委第51号令,《规定》指《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