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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 
 
 

一、程序和期限
登记保存——次日立案——7日内调查取证——承办人及单位提出处理意见——分管局长审查——局务会评议确定处罚意见——(次日报批)——告知当事人——3日内申辩——复核申辩理由——告知申辩人复核结论——制作处罚决定书——7日内送达

二、处罚标准

违法行为
处罚规定
违反的规定
处罚依据
乱渠道进货 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处进货总额5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 《条例》第25条 第2款 《条例》第50条
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生产、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、销售的工具、设备和其他相关物品,并处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50%的罚款 《条例》第27条《规定》第6条 第1款 《条例》第14条第1款
为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提供场地、运输服务及其他条件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,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《规定》第6条第1款 《规定》第14条第2款
销售走私烟草制品 责令停止销售,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《规定》第6条第2款 《规定》第15条第1款
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服务及其他条件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,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《规定》第6条第2款 《规定》第15条第2款
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非法存储烟草制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存储的烟草制品,并处存储的烟草制品货值50%的罚款。 《规定》第6条、第7条 《规定》第16条第1款
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提供存储条件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,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《规定》第7条 《规定》第16条第2款
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 《专卖法》第16条《规定》第4条 《规定》第13条
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格50%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《专卖法》第15条 《专卖法》第33条 《条例》第57条
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般情形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格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,可以按照当地市场批发价的70%收购

《专卖法》第22条

《条例》第35条

《专卖法》第31条第1款《条例》第55条第2项
价值超过5万元或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;被烟草专卖部门出发两次以上的;抗拒检查的;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;伪装运输的;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的;其他违法运输行为,清洁严重的;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反所得 《专卖法》第31条 第1款 《条例》第55条第2款
无证承运烟草专卖品 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%以上20%以下的罚款 《专卖法》第22条 《专卖法》第31条 第2款《条例》第55条第4项
超限量邮寄、异地携带烟草制品 处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,可以按70%的价格收购 国烟专(2008)第18号
《专卖法》第31条第3款 《条例》第55条第4项
涂改、伪造、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57条
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、注销手续的 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58条

注:上表中的《专卖法》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,《条例》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,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指发改委第51号令,《规定》指《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》。